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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管新规或将推动私洽
发布时间:2013-1-17

    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公布了新《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删除“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条文,业界人士认为这表明新办法对拍卖市场的干预减弱,并可能形成对拍卖行私人洽购业务的推动。据悉《拍卖监督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12年改革

  新办法进一步完善

  目前,除《拍卖法》以外,工商部门对拍卖行为实施监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局2001年3月颁布的《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拍卖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表示新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对《暂行办法》的具体修改,主要集中在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废止的问题、对现有规定的完善、增设新的规定三个方面。

  简化程序七天内改为当日前

  备案管理制度是这次修订的重点。新公布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主要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拍卖备案制度,并对部分程序进行了简化。其中明确了拍卖备案受理时限与增加网上备案的新方式最引人关注。在新办法第五条中,不再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而增加了网上备案的新方式,通过互联网进行拍卖备案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提高备案工作效率。

  行政手段减弱对市场的干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拍卖市场的管理与干预进一步减弱。特别是《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竞买人与拍卖企业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中,删除了《暂行办法》中“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行为。此外,根据工商机关监管执法理念的转变和拍卖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新办法不再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实施拍卖现场监管”的内容单列一款,仅在第八条中规定“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

  ■专家说法

  拍卖研究中心名誉主任王凤海

  法规条款还需更加完善

  王凤海表示,对照《办法》与《暂行办法》,虽然并无太多实质性变化,但其个别条文的修改,却体现出市场监管在向着合理、宽松、更具操作性方向发展。例如《办法》不再将受理备案的时间限制在“拍卖日前七天内”,拍卖企业只要在拍卖活动当日前到工商机关备案即可,增强了拍前备案在时间上的灵活性。

  删除了《暂行办法》中“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行为,此项规定减少了对当事人行为自治的行政干预,为拍卖业与国际接轨留下了相应的空间。

  但是王凤海指出,在我国拍卖市场中,最大的问题是有很多非拍卖企业擅自从事拍卖活动,理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并给予管理,至今我们仍然看不到相应的条款,不得不说留下些许遗憾。

  北京天问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季涛

  利于发挥企业自律作用

  季涛表示,新的《监管办法》强调,按照有关规定,拍卖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拍卖活动是否在工商机关备案不影响其效力,也不会给拍卖企业带来过重的负担。这对于纠正以往在国内很多地方存在着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批拍卖会,有权否定拍卖结果的观念和做法,更加有利于发挥企业的自律作用,促进市场的更大发展。

  而删除了对“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行为的限制。季涛指出,有可能形成对拍卖行私人洽购业务的推动。从1997年我国《拍卖法》实施和2001年执行《暂行办法》以来,国内工商管理部门一直本着拍卖行只能拍卖不能做普通销售的原则进行管理,拍卖企业的营业执照上营业范围原则上是不能出现变卖、销售的字样的。而国外的艺术品拍卖企业既能拍卖还能“私人洽购”相结合,而原先的《暂行办法》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着拍卖企业的手脚。新的《监管办法》中的这一修改有利于去掉这一限制,表明今后工商管理部门有可能进一步放开拍卖企业的经营方式。

  ■拍行反应

  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甘学军

  过多干预不利市场发展

  甘学军表示,新的《监管办法》简化了原有的程序,操作性更强,体现了工商管理部门对拍卖行业进一步的关切。删除“不经拍卖竞价程序处分拍卖标的”的行为,说明主管部门对拍卖的研究更加细化与熟悉,但是不会直接形成对拍卖行私人洽购业务的推动。拍卖主要是一种平台的交易,而不一定局限于是竞价的方式。《拍卖法》中规定拍卖必须是公开的,私下洽购的形式缺乏法律中公开、公告这一环节,在法律条文中还有障碍。拍卖行主要的业务还是在公开的拍卖上,大量的私下洽购的业务现在还是为时过早。对拍卖行而言,私下洽购在法律上即使成立,它在拍卖行的业务中也只是副业。

  甘学军强调,中国拍卖市场发展二十多年来,艺术品市场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问题,但是解决问题必然还是依靠市场本身。主管部门对市场过多地干预,甚至有些规定太具体,实施有困难反而不利于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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